《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卫生部令第7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。为贯彻卫生部及市卫生局的文件精神,做好《办法》的贯彻施行工作,一方面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另一方面遵守信息的保密制度,做到不泄密,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。
一、关于医院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
1、拟公开信息的提交。按照医院信息公开目录,责任部门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院办提交拟公开的信息。
2、提交的信息必须先经本科室主任审查。主要审查以下几项内容:
(1)是否在医院信息公开目录中;
(2)是否属于保密信息。
3、院办公室对收到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,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的,提交医院保密委员会。经保密委员会审查,属于保密信息的,告知院办及拟稿科室不予公开;不属于保密信息的,告知院办公室可以公开。
二、关于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
院办公室收到索取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申请后,告知其与相关科室联系,由科室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时,请示医院保密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