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市卫生局印发《医疗卫生十条禁令》的通知精神(贵卫发〔2008〕33号),为保障《医疗卫生十条禁令》在我院的贯彻落实,严惩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,特制定本处罚规定。
一、在招标采购、使用药品、器械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,一经查实,按治理商业贿赂和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。
二、勒卡、索要红包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没收全部所得,并处以所收钱物数额十倍罚款;
3、待岗6-12个月;
4、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
5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有关规定,给予相应处罚。
三、酒后上岗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罚款1000元;
3、待岗6-12个月;
4、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四、私收现金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没收全部所得,并处以所收钱物数额十倍罚款;
3、待岗1年;
4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五、在医疗操作过程中接听移动电话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罚款500—1000元。
六、私自外出行医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没收全部所得,并处以所收钱物数额十倍罚款;
3、情节严重者待岗6-12个月;
4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
5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有关规定,给予相应处罚。
七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罚款1000元;
3、造成严重后果者,调离现岗位或待岗6-12个月;
4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有关规定,给予相应处罚。
八、不执行首诊负责制,延误病人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罚款1000元;
3、待岗6-12个月;
4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
5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有关规定,给予相应处罚。
九、隐匿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,一经查实对当事人:
1、全院通报批评;
2、罚款1000元;
3、待岗6-12个月;
4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
5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有关规定,给予相应处罚;造成严重后果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十、对违反《医疗卫生十条禁令》受到处罚的人员取消年度内职称评、聘资格及评先评优资格。同时,对违反《医疗卫生十条禁令》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所在科室及主管领导按照《成都市卫生局行业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》进行责任追究。
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(医务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