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病人的权利
(1)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。(要求不分种族、肤色、阶级、男女、老幼、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,智力状况如何,平等地获得治疗权)。
(2)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,不得歧视、遗弃、侮辱等。尤其是对严重缺陷、残疾者以及性病、艾滋病患者,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。
(3)知情同意权。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信息。
(4)隐私权:即私生活秘密权,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,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、生理缺陷、恋爱婚姻家庭状况、个人日记、信札。
(5)自主权。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,当父母、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。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。
(6)拒绝治疗权。在西方是受限制的,中国无限制性规定,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。
(7)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。
(8)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。(无监督权)
(9)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。(包括请求鉴定权、请求调解权、诉权)
二、病人的义务
(1)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。
(2)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(遵守医嘱的义务)。
(3)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。
(4)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。
(5)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。
(6)有不影响他人治疗,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。
(7)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。
(8)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(急危病人、戒毒、传染病、精神病等)。